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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方可转让
2013年12月9日  拆迁律师
  案例:甲开发商看中了北京路某地段的商业价值,需要兴建一栋商业楼,于是,向市规划局提出了申请,市规划局同意征用,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我局也同意其办理征用拆迁手续,签订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司按期缴清了地价,领取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拆迁完毕后,该司却因资金出现了困难,准备将地块转让给乙开发商,于是甲、乙双方到市交易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但却被告知不能办理。原因是甲开发商未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交易手续。后甲开发商向我局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经我局审核,给甲开发商确认了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甲开发商凭《国有土地使用证》将该地块交易过户给乙开发商。

  案例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此,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必备条件。

  本案中开发商认为只要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订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块拆迁完毕、领取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就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这是一种误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开发商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按规定必须到我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确认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表、2.营业执照、3.组织机构代码证、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5.法人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6.《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红线附图、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附图、8.拆迁或征地结案证明、9.《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0.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发票、1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核查表、12.土地契税完税证、13.查册表、14.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

来源: 拆迁律师  


陈潮辉——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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