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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利益的救济
2014年3月9日  拆迁律师
拓宽救济途径,钝化社会矛盾。


    目前被拆迁人利益的救济途径是狭隘的,带来的后果是被拆迁人在其权利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下,往住采取不理性的如上访、集访、自焚等方式来发泄内心不平。赋予拆迁法的经济法属性,同时赋予司法机关对基层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可以拓宽被拆迁人权利的救济途径,钝化社会矛盾。


    五、结论


    勿庸置疑,商业拆迁会拉动内需,在经济发展方面是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的,纯粹地对商业拆迁简单的肯定和否定都是错误的。之所以目前很多人主张对商业拆迁一味地否定,是因为商业拆迁不规范性造成的。也正是因为目前拆迁法存在形式上不合法、政府角色模糊、拆迁市场不规范、拆迁法的立法宗旨体现不是保护弱小的原则等缺乏经济法的属性,才会使目前的拆迁行为及拆迁市场存在种种弊端。民法和行政法在调整拆迁行为和拆迁市场面前显得苍白无力的是必然的,因为拆迁行为和拆迁市场本身就是经济法调整的范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需要一部全新的带有经济法属性的拆迁法,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走出城市拆迁进退两难的维谷。在目前经济条件下,没有拆迁法是苍白的,而没有一部赋予经济法属性的拆迁法是软弱的。因为只有经济法属性才是拆迁法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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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拆迁律师  Tags: 拆迁,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司法审查权


陈潮辉——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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