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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的司法审查
2014年10月14日  拆迁律师
正文:   在司法审查中,常遇到被拆迁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应如何认定的问题。笔者认为,法院应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估价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的规定,审查拆迁面积认定是否准确,被诉行政裁决是否合法。
  考虑到引起补偿面积争议的情况比较复杂,对一些特殊情况法院应灵活处理,视实际情况认定,具体地说就是:
  1、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小于实际面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位置、范围、性质和建筑造型建设的建筑物属违章建筑,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拆迁时不予补偿。但是,如果拆迁户能够提供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必备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人合法的身份证明,产权登记的面积以测绘的面积为准等足以推翻产权证登记面积的有效证据,也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法院应予认定。如出现行政机关按照实际面积认定拆迁面积的情况,笔者的观点是如果有利于增加被拆迁人利益,也无损于公共利益,法院在审理时应予以采信。
  2、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大于实际面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能就实际补偿面积达成协议,发证机关自己或根据拆迁人或其他人的要求,依法定程序撤销原房屋产权证书,重新颁发与实际面积相同的房屋产权证书的,法院对此面积应予以认定。
  3、由于历史原因,被拆迁房屋无产权证书,且拆迁中对实际面积存在争议。拆迁部门参照《估价意见》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参照该规定,如果房屋被拆迁前,有关部门对房屋面积进行了实地测绘的,则应以测绘面积为主;如果诉讼时房屋已被拆除,有关部门又没有对房屋进行测绘的,而被拆迁人能够提供其他的产权、产籍资料等充足证据证明房屋实际面积的,法院也可以直接予以认定。

本文关键词:拆迁面积,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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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拆迁律师  


陈潮辉——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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