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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为催交购房款 换锁封门近仨月
2015年6月17日  拆迁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睢宁县建筑总公司因住户未交清住房款而将其房门封锁近三个月,9月13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要求建筑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将房门打开并将钥匙交给王某夫妇。
今年年初,王某夫妇于看中了某小区的房子,在与开发商睢宁县建筑总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预付了8万元的房款后,建筑公司将房门钥匙交给他们。两人装修完毕后搬进居住。5月份,建筑公司趁王某夫妇上班不在家,将防盗门锁换掉。王某夫妇经警方调查知情后,找到建筑公司交涉,建筑公司认为他们未交清房款,坚持不同意将房门打开,并一直持续了近三个月。王某夫妇愤而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将自家的房门打开,同时赔偿两人的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睢宁县建筑总公司与王某夫妇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原告交纳了8万元的购房款后,公司将房门钥匙交给原告,原告即取得了该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被告强行将原告房门锁上致原告有家不能回的行为阻碍了原告权利的行使,应依法解除。被告如认为原告欠其购房款可以通过包括另行起诉在内的合法方式解决。对原告提出的赔偿主张,因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拆迁律师  


陈潮辉——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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