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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嗜赌所长私分拆迁款房管所窝案又两人获刑
2016年1月29日  拆迁律师

    与嗜赌所长私分拆迁款房管所窝案又两人获刑
   
    中国法院网讯继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什刹海管理所所长张吉春因贪污、受贿罪被北京一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该所的另外两名成员——副所长王振池、开发组组长刘玉鸿又同样因贪污罪被北京一中院判刑。12月10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二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认定王振池受贿二十九万九千元、贪污十四万元,终审以贪污、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认定刘玉鸿贪污十五万元,终审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王振池今年52岁,北京人,大专文化,捕前系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什刹海管理所副所长。
    刘玉鸿今年55岁,北京人,中专文化,捕前系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什刹海管理所开发组组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振池在担任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什刹海管理所副所长期间,利用主管本单位开发组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05年至2008年1月间,多次以“领取开发组2005年至2007年奖金”的形式,非法收受开发组负责人刘玉鸿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99000元。2008年4月间,王振池在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33000元。2006年8月间,王振池伙同张吉春、刘玉鸿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取得的西城区德胜胡同甲八号的部分拆迁补偿款人民币50余万元伙分,王振池分得赃款14万元。刘玉鸿分得赃款15万元。
    据王振池供述证实,他于2004年12月开始担任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什刹海管理所副所长,从2005年开始主管开发组工作,开发组从事房屋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及拆迁工作,由刘玉鸿担任组长,根据职代会的决定,开发组每年要与管理所签订承包协议,开发组每年要完成规定的经济指标,并要有创收,创收部分的20%-25%可作为奖金由管理所财务向承包组工作人员发放。在该奖金的实际发放工作中,确有部分奖金分配给了开发组成员,但另有部分奖金由自己和管理所所长张吉春及刘玉鸿单独做表领取,在此期间,他领取了开发组的奖金共计20余万元。2008年4月26日,当上级单位党委找自己谈话时,他交待了该情况,并退出了23.3万元。他还交待,西城区德胜胡同甲八号原为新街口街道办事处工贸公司的临时建筑,后由他人取得该处房屋,后该人又将该处房屋交给什刹海管理所使用,2006年中,北二环开展拆迁工作,张吉春要求自己在该处房屋上签订四个租赁协议,自己将该工作交予开发组刘玉鸿进行,后开发组编造了四份租赁协议用于领取拆迁补偿款,管理所实际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共计300余万元,刘玉鸿提出能否将其中的部分款项作为创收奖金分配,他和张吉春进行了商议,张吉春也表示了同意,后来张吉春、刘玉鸿和他就在张吉春的办公室内,将该笔“创收奖金”50余万元伙分,他自己领取了14万元,管理所的其他人员和上级单位均不知此事。
    另据刘玉鸿供述证实,为了取得拆迁补偿款,她们所负责张吉春在该处房屋上建立四个租赁关系,其中什刹海管理所占一个租赁关系,该项工作由她所在的开发组进行。此后,她编造了四个房屋租赁协议,其中一个承租人为“王某”的租赁协议用于什刹海管理所领取拆迁补偿款,其余三份租赁协议的承租人身份由王振池向她提供,依据虚假的租赁协议,什刹海管理所财务人员从拆迁办领取了300余万元的拆迁补偿款,2006年8月间,该财务人员了她一个内有人民币15万元的存折,称是“领导奖励的拆迁一事的奖金”。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振池、刘玉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王振池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与其所犯贪污罪数罪并罚。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终审裁定。
 


来源: 拆迁律师  


陈潮辉——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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