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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地均价仅及农民意愿5分之1
2016年5月30日  拆迁律师
一项最新调查显示,农民对失地补偿的出价与政府或企业所给出的价格相差5倍。
  上述结果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孔祥智教授为首的课题组近两年作的相关农户调查,并首次在昨天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土地政策国际研讨会上”露面。

课题组在东、中、西部地区选择了城市化速度较快、征地较多的地级市进行调查,包括浙江省温州市、宁波市以及海南省的三亚市;山西省的太原市、晋城市和朔州市;内蒙古的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和通辽市。通过对四省区459个农户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近70%的农民不愿意土地被征用。同时,农民在土地征用中掌握的信息越充分,农民内心对失去土地的抵制越小,转让土地的倾向越高。
  涉及对于“征地后生活水平比征地前发生了什么变化”这一问题时,47.4%的受访者认为“和以前差不多”,28.8%的受访者认为有所下降或面临严重困难,有23.7的受访者认为比以前稍有好转。
  从调查结果来看,90.1%的农民希望得到一次性补偿,在询问农民是否了解征地的目的时,仍有28.2%的农民对土地征用的目的不清楚。
  失地农民愿意接受的补偿标准平均值为每亩79278元。相比于农民在失地后已实际得到的补偿标准16402.5元,两者相距约5倍。
  课题组分析,仅1992年至1995年,地方政府征用土地给予农民的补偿费91.7亿元,如果按照市场化的方式给予农民补偿,则应支付458.5亿元,相当于农民在此期间仅被征土地一项就为国家工业化作出了366.8亿元的贡献。
  负责为国土资源部提供政策建议的规划院副院长周建春主张稳步推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入市。
  周建春表示,今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是:第一,只有符合规划、合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进入市场。第二,城乡建设用地统一管理。适用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的基本规定,如土地的出让形式、出让年期、出让价格的确定及出让收益的分配,土地转让的条件、土地抵押的规定等,都可适用于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市场交易;最重要的是,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供应必须纳入建设用地的供应总计划中,不能放任其无序的、无计划的供应,以确保国家宏观调控。第三,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利用方向。除了商业性房地产开发之外,其他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土地利用都可以试点,发现问题可再作调整。
 


来源: 拆迁律师  


陈潮辉——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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