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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6年9月19日  拆迁律师
  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征收梁山镇兴隆村4、9、10、11组
  太和村4、5、12组集体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梁平国土房管告[2009]5号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梁平府发[2008]4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订征收梁山镇兴隆4、9、10、11组、太和4、5、12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农转非人口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6〕1998号)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13.52公顷,涉及梁平县原梁山镇兴隆村4、9、10、11组,太和村4、5、12组,农转非总人数为520人(各组农转非人数以实施征地时按有关规定测算的实际人数为准)。
  二、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个人所有的青苗、林木、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梁平府发〔2008〕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经审定,该村、组村民个人所有的建筑物(房屋)的情况另行公告。
  (二)属于村组集体的补偿费直接支付给组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村民个人的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三)村组集体资产的分配,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分配小组提出具体分配方案,报双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被征地村组农转非人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梁平府发[2008]40号)规定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3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对象及方式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五、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
  被征地农业人员实行农转非养老保险安置。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六、农转非安置时间、登记、缴费及管理
  农转非安置截止时间为政府批准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间为准,登记、缴费及管理按《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审批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实施。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被征用的全部土地,于2009年10月30日前交付征地实施单位。
  集体及个人建、构筑物不按规定搬迁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
  八、其他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梁平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
  二○○九年九月十日

来源: 拆迁律师  


陈潮辉——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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