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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城告业主被指无权 律师称需经业委会同意
2017年7月3日  拆迁律师


“没有业委会的同意,物业公司就不能起诉单个业主!”针对海淀世纪城小区物业公司起诉拒交物业费的业主,业主律师在法庭提出这个观点。昨天,世纪城小区告4名欠费业主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世纪城小区业主曹女士认为,自己买房已6年,物业公司把她欠的电梯费说多了,比如物业公司让她每年交4800元的电梯费。而业委会同样依据“发改委196号文件”计算,一年只应交900多元 ,相差太大,所以她拒绝交物业费和电梯费及车位管理费。和曹女士一样的还有另外3名业主,他们一共拒交7万多元。物业公司的代表说,光曹女士拖欠的物业费、供暖费及车位管理费等就有36000多元,经多次催缴无果。

曹女士等业主的律师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对于欠费业主应先由业委会督促交费,这是一个强制性条款,在没有业委会督促交费的前置程序下,物业公司无权直接起诉欠费业主。而根据物业条例规定,业委会应与业主大会选定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不是物业和单个业主签订合同。因此,物业公司只能起诉业委会,不能起诉业主。

物业公司认为业主代理律师的这一说法明显是在炒作。他们认为,设置第67条的意义是规定业委会的义务,即防止单个业主的违约行为,维护业主的整体利益。业委会是业主的代表,欠费的业主也可能是其中一员,让他们来批准物业能否起诉业主是不合理的。


来源: 拆迁律师  


陈潮辉——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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