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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再受理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民事诉讼
2018年1月27日  拆迁律师
    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有关司法解释,在拆迁中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者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拆迁人的案件,法院将不再受理。
  这意味着今后解决拆迁补偿纠纷,被拆迁人不能状告拆迁人,需要先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裁决,如果不服裁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裁决机关。
  针对最高法院这一全新司法解释,有人认为它将使被拆迁人的权利被限制,还有人认为这是一种不合理的规定,那么该司法解释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产生?它对被拆迁人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记者特地采访了房地产资深律师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的林丹。
  拆迁民事案法院不受理
  在最高法院关于不再受理拆迁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出台后,有人指责最高法院出台的这一司法解释不具合理性,它不恰当地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客观上造成拆迁户告状难,解决纠纷、得到合理补偿更难的困境。
  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的林丹律师认为,从法理的角度看,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有其合理性。因为法院处理合同纠纷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关系,在双方从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无权强制任何人订立合同。比如张三想买李四家的电视机,如果李四根本就不想卖,或者张三想只出1000元来买,而李四想卖2000元,此时张三与李四无法就电视机达成买卖合同关系,无论是李四或张三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不能也不应当强制李四将电视出售给张三。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来说,道理也是一样。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上说,开发商在政府规划的地块范围内,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房地产开发,而作为持有土地使用权的老百姓同样也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交给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当然基于公共利益的市政建设除外)。如果按照合理的程序,在政府将某地块规划为商业用地,并且有开发商向政府提出开发意向后,首先应该是开发商与被拆迁人,或者由政府与被拆迁人先行协商谈判,当该地块范围内所有房屋的所有权人都同意将自己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开发商或者政府,并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后,政府才能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开发商。
  但是现实情况恰恰相反,是政府先把老百姓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未征求老百姓的意见,未经老百姓同意的情况下,就先行出让给开发商,颁发拆迁许可证,再与老百姓商量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也就是说,不管或不问老百姓愿不愿意,先将老百姓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收归国家,然后再谈补偿价格,无论老百姓愿意也好,不愿意也好,一旦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都得被拆迁。这种拆与被拆的行为已经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而是行政行为了,所以,最高法才做出这个解释。
  不过在最高法院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拆迁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也就是说官司可以慢慢打,但房子照拆不误。
  协议难一致找政府裁决
  根据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今后拆迁纠纷的当事人如果因无法达成拆迁协议而发生纠纷,先别找法院,而是让政府先裁决,等当事人对政府的裁决不满意时,再来法院告政府。对此,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7月24日颁布的《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中早有规定: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两相比较起来,似乎最高法院原来的规定更合理。
  对此,律师分析,从表面看,最高法院新司法解释反而比原来的规定后退了,但是因为原来的司法解释是房地产市场开发早期制定的,而从后来大量的司法实践看,如果按原来的规定执行,许多基层法院因受制于地方政府,常常无法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更主要的一个原因是在政府已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已颁发拆迁许可证后,又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法院如果在民事诉讼中,作出不让拆迁的判决,就侵犯了行政权;而判令老百姓接受拆迁,又等于支持“强买强卖”进而使法院陷入两难的境地,所以最高法才用新的司法解释替代旧的解释。“让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由政府自己去处理先行出让土地,先行颁发拆迁许可证,所造成的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法院只受理已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而仅就协议的履行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或者受理对政府裁决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这才是最高法院最新司法解释的根本目的,这也意味着政府更需要慎重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负责,对普通百姓负责。
  裁决不合理可行政诉讼
  有人提出,如果按最高法院的这一最新司法解释,当事人先要对裁决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被拆迁人所告的就不再是拆迁人,而是政府,其“对手”不仅仅是拆迁人,还加上了政府。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的纠纷不再仅仅是一个民事纠纷,而首先是一个行政诉讼。我们知道,被拆迁人本来相对拆迁人而言,就往往是弱势群体,现在加上政府,那情形就更加弱势了。
  对此,林丹律师认为,人们的这种担心是有理由的,但是并不是被拆迁人就那么无所作为,注定处于弱势。他提醒被拆迁人,如果对政府的裁决不满意,可以从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补偿价格是否符合规定方面提请行政诉讼。比如对补偿价格、安置方式、补偿程序等是否严格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政府的行政裁决。
  林丹律师说,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只要被拆迁人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政府的裁决不合法或违反法定程序,法院一般是会撤销政府的裁决的。


来源: 拆迁律师  


陈潮辉——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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