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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纠纷律师张涛告诉您“以房抵债”必须符合的法定要件
2018年2月8日  拆迁律师
以房抵债纠纷律师张涛告诉您“以房抵债”必须符合的法定要件来源:张涛时间:2015-09-07 09:45:21以房抵债纠纷律师张涛告诉您 以房抵债 必须符合的法定要件【案情简介】 2014年3月,饶志萍与王冠兰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饶志萍将自己的房产出售给王冠兰,成交价为120万元;王冠兰当即交付5万元定金,余款必须在15日内付清;如届时未能付清,饶志萍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退回定金。之后,因王冠兰没有按时付清房款,且经饶志萍催收未果,饶志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王冠兰抗辩称,饶志萍曾向好友张某借款200万元未还,房款应从中抵销,他们的买卖关系实质是以房抵债,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以不应当再付款给饶志萍。饶志萍则认为,两人之间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王冠兰所主张的200万元的债权与房屋买卖并无关联,其 以房抵债 的理由不能成立。【房产律师张涛分析】饶志萍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抵消的条件,《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而本案的房屋买卖和饶志萍与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也属不同的民事主体;张某没有将因借款导致的债权转让给王冠兰,不能认为王冠兰与饶志萍间产生了债权;王冠兰也没有就抵消主张通知过饶志萍。因而本案不符合债务抵销的法定要件,王冠兰无权主张 以房抵债 。买房、卖房、继承、析产、分割、确权、陪购、陪售,代理谈判、签约、争议解决,敬请关注:易居房产律师网:http://www.maxfcls.com/扫一扫关注我们:
来源: 拆迁律师  


陈潮辉——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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