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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儿媳要求分割婆婆房屋动迁款证据不足被驳
2018年4月15日  拆迁律师

    离婚儿媳要求分割婆婆房屋动迁款证据不足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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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朱小姐将前夫徐先生的母亲张女士告上法庭,认为自己的户口在被拆迁的房屋内,要求分割动迁款。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朱小姐不是同住人,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6年11月11日,朱小姐和徐先生结婚。同年11月23日,朱小姐将其户口迁至上海市翔殷路1059弄的某套房屋内,该房是其婆婆张女士于1995年买下的售后公房,小两口也并未实际居住在该房内。2007年12月,翔殷路房屋列入动拆迁范围;张女士及丈夫和儿子作为安置人口,于2008年1月共获得动迁款人民币776,090.80元。而在2008年1月9日,朱小姐和徐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按调解协议约定,朱小姐应从系争房屋内迁出。2008年4月9日,朱小姐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认为张女士一家隐瞒动迁经过,而自己是同住人,要求分割动迁安置192772.7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小姐的户籍虽在被拆迁房屋内,但在离婚调解时,朱小姐已同意从该房内迁出,同时根据房屋
 


来源: 拆迁律师  


陈潮辉——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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