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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房租居然缴纳“两次”
2018年5月12日  拆迁律师
  核心内容:房屋租赁缴纳房租时注意保留证据,下面,房地产小编为您介绍一个关于房屋租赁缴纳纠纷的真实案例,为您介绍有关的法律知识。
  【案例】
  2009年3月,蒋某与男友分手后,立即告别伤心之地,经闺中密友介绍,来到另一陌生城市,住进了闺中密友通过房屋出租公司为她租好的住宅。2009年6月3日下午,蒋某刚刚下班回到自己不足8平方米、但属于自己小天地的出租屋,突然听到一阵敲门声,开门一看,见一位自称是房屋出租公司工作人员的小姐,手持一本印有“xx房屋出租公司房租专用收据”字样的票据,要蒋某付清6月至9月的1800元房租。蒋某见公司服务如此周到,二话没说便交了钱。小姐写给了蒋某一张收据,虽未加盖公司公章,但蒋某并未多想。谁知,三天后,公司却“又”派人上门收费,蒋某以收据作出抗辩,但公司提出那人纯属冒充,所产生的后果与公司无关。双方成讼后法院判决蒋某败诉。
  【法律点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蒋某认为公司已派人收取其房租,但仅凭一纸未加盖公章的收据,并不能证明来者的真实身份,这样的证据显然不能证明其蒋某所主张的事实,而按期向公司交纳房租又是其应尽的义务,蒋某自然必须承担败诉的后果。本案告诫承租人,面对上门收取租金者,应该保持警惕,严格审核其身份,认真辨别,并索要合法的、手续完备的交费收据,以免上当受骗。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 拆迁律师  


陈潮辉——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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